婦女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可侵犯,但是現實中強奸婦女的行為卻屢見報端,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新聞報道中層出不窮,那么我國法律中規定未成年人強奸判刑多長時間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犯強奸罪能不能判緩刑
緩刑,也稱為暫緩
執行刑罰、暫緩
量刑、緩
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
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
執行的一種制度。緩刑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
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關于緩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
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而在假釋環境中,剝奪政治權利仍然是從緩刑結束時開始
執行。同主刑條件一致。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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