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
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雖然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在主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它們有很大的區別。那我們該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呢?具體來說,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請看以下內容吧。一、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兩者有如下區別:(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后者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沒有打算歸還。(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處罰重。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兩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1)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占有;(2)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并沒有轉移財物手所有權,只是暫時占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3)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采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4)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里,但由于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在同時構成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時候,需要對行為人進行數罪并罰,這個時候的責任就會比構成單罪的責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