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被判管制、拘役,還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其實都是有具體的服刑地方的,只不過針對不同的刑罰,法律中規定的具體服刑的地方不同。那您知道其中罪犯被判拘役在哪里服刑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罪犯被判拘役在哪里服刑
?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
看守所留所
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
看守所執行刑罰。”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
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 第57條規定:“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
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
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二、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
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由于拘役的刑期是1-6個月之間,是屬于短刑期,因此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而在拘役服刑期間,允許罪犯每個月回家1-2天,另外如果參加了勞動的話,那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這點與在監獄里面進行勞動改造是不太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