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
執行辦法》的通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罪犯及其家屬應該怎樣辦理保外就醫手續?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
執行刑期,防止罪犯變相逃避刑罰,保外就醫的期限是多久?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應該怎樣辦理保外就醫
(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后,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
醫療鑒定。對患精神病、艾滋病、職業病等疾病的,根據云南省政府(云政復[1998]138號文件),應到指定的醫院鑒定。經
醫療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監區召開會議研究,監獄獄政管理處應派員參加,并請駐監檢察室和紀委的同志列席參加,經監區會議同意后,讓具保人簽訂具保書。(二)
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
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三)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
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四)監獄獄政處審查后,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
醫療鑒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 ,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后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紅河州范圍內的,由監獄派警察送到當地公安機關并辦理相關手續。(五)經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
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
執行罪犯
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準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二、保外就醫的期限是多久
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再繼續
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
執行。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和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
執行刑期。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對于因公致傷致殘保外就醫的,監獄應按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一定的
醫療補助費,家庭困難的應給予一定救濟金,并與罪犯本人和家屬簽訂書面協議。辦理保外就醫的手續比較復雜,需要進行
醫療鑒定,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想要滿足這些條件,并順序完成保外就醫手續,我們建議您委托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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