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
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建筑工程開始修建的時候,簽訂
合同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一部分。雙方的合作主要就是通過
合同來進行約束的,如果不注意簽訂
合同時的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的話,是很容易引發
合同糾紛的,所以您一定要注意比較常見的一些問題。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工程承包
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工程承包
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一、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
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如何簽訂具體的
合同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具體條款中基本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對應的條款會成為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
合同約定。第二、
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最重要的內容。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
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責任。總包
合同應當將各方關系和責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第六、應當明確約定材料設備供應。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以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第八、運用擔保條款,降低風險系數。在簽訂
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制度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
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人也應該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第九、約定
違約條款應當注意的情況。應當約定
違約金或賠償金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爭議。第十、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注意事項。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簽約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二、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效力的認定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無效。但并非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是認定
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性規范的
合同,因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應認定為無效
合同。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范還是強行性規范,以此來認定
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于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1、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
合同無效。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合同無效 。在這里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系與
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關系。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系、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系,而不認定為掛靠關系。反之,則為掛靠關系。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
合同無效。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合同無效。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
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
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
合同有效。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
合同有效。7、墊資施工
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
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工程承包
合同中對于
合同的通用條款、還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因為自然原因影響工期應該要進行約束。工程款的預付、發生爭議以后的解決方式等,這些都是您一定要加以注意的問題。建議您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要提前咨詢下專業的律師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