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文明社會的不斷發展,居民個人的婚姻觀、價值觀、道德觀更趨完善,但在一些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有少數人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還有些受到傳統封建婚姻糟粕的荼毒,對夫妻關系沒有正確認識,導致各種違反婚姻法行為的產生,給受害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那么,按規定怎樣申請婚姻無效呢?
一、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無效處理的相關規定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婚姻無效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
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
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綜上所述,關于怎樣申請婚姻無效的問題,法律規定了應認定為婚姻無效的四種具體情形,還明確了與這四種情形相對應的申請主體,即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同時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判決效力,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審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