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離婚雙方來說,孩子都是心頭肉,誰都想拿到孩子的
撫養權,親手將孩子撫養長大。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也比較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參考基本的原則,做出針對
撫養權糾紛的判決。那么,
離婚孩子
撫養權2018年分配原則是什么?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
離婚孩子
撫養權分配原則是什么?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
撫養權?
夫妻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
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
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根據
離婚孩子
撫養權方面的原則規定,兩歲以內的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年齡大于兩歲,則雙方應該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決定孩子的
撫養權歸屬。孩子大于十歲的,法院在審理
撫養權糾紛案件過程中,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并給予充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