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崗位上受傷的,通常單位會幫助其辦理工傷認定,一般來說,當地的社保局是負責開展認定的。有時候,職工發生工傷的時候,屬于剛入職的期間,還沒有來得及參加社會
保險。那么,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
管轄地如何確定?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
管轄地如何確定?
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在我市生產經營地發生事故傷害的,由生產經營地所在的區、縣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在我市有多處生產經營地的,由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時生產經營地所屬區、縣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對于尚未開展工傷認定工作的開發區內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所屬行政區域的區、縣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發區人社部門積極予以配合。各區、縣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用人單位或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時,發現不屬于自己
管轄范圍的,應積極主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聯系有
管轄權的區、縣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受理。如對工傷認定
管轄權發生爭議,及時與市人社局聯系,由市人社局指定
管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單位和個人申請
工傷鑒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勞動
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按照規定,單位和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該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未參保的工傷認定的
管轄應該是單位經營地區縣級的勞動保障機構。如果有多處經營地址,應該以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為準,由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工傷認定。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話,要記得攜帶好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