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處罰的具體方式上,有管制、有期徒刑、拘役等主要刑罰,也有勞改、羈押等分類刑罰,對于有些犯罪情節和后果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的刑事處罰,那么,刑訴法拘役
執行的具體程序是什么呢?
一、拘役的含義及特點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
拘留、刑事
拘留、司法
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的
執行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交付
執行時在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
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
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
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
執行。罪犯需要收押
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罪犯送交
看守所羈押;并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執行手續。以上各種判決、裁定
執行通知書回執,經
看守所蓋章后應當附卷備查。判處拘役的罪犯,
執行期滿,應當由
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綜上所述,關于刑訴法拘役
執行的相關程序,與
拘留、管制等處罰不盡相同,拘役的期限為1-6個月,由公安機關
執行,每個月有固定期限的回家時間,參與勞動的可獲取報酬,在
執行拘役時,法院應將相關資料送至看押機關,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接,并在拘役期滿時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