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撫養費是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這個問題,由國家國務院經國務院令所頒布一些法律法規中可以找到。此部法律對社會撫養費的方方面面進行了約束和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保障了不同子女條件下所需
執行的利益,以下內容就是法律內容的節選。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是什么開始征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征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后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后,社會撫養費是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征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是2001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法律法規而去設置成立的。然后從2002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關于社會撫養費的方法,具體可以通過網絡資訊和通過尋求律師來幫助自己保護自己應有權益,從而更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