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告女方騙婚要什么證據?
一般告女方騙婚要什么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怎么認定騙婚
騙婚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財物。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后,行為人將財物用于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遭遇騙婚,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
四、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準。這就意味著,當采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關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同時,這些規定并不排斥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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