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是職工享有的一項重要社會
保險,當職工因工受傷后,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我國的工傷
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最高法也適時出臺了有關司法解釋。那么最高法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內(nèi)容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的說法。
最高法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nèi)容不明確,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jīng)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
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zhuǎn)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
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nèi),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nèi)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已經(jīng)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
起訴要求社會
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qū)е鹿?,社?a href=baoxian/>
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
醫(yī)療費用除外。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里面明確了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單位、重審了法院支持工傷認定的情形,并對上班途中等容易出糾紛的地方進行了明確。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如果職工構成雙重勞動關系,工傷
保險責任應該由事故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