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并不是必然有效的,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況。一般在男女中有一方不滿足結婚條件的情況下,就會成立無效婚姻。對于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那到底該怎樣解除無效婚姻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下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怎樣解除無效婚姻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
同居關系,并對
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三、人民法院對于無效婚姻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二)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三)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
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
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在申請解除無效婚姻之前,一定要先知道究竟怎樣的婚姻是無效的,即法律中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而關于怎樣解除無效婚姻的問題,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按照規定,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僅僅是人民法院,因此要想解除無效婚姻,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