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之后,雙方就要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一方有
違約行為的話,則就要對另一方承擔
違約責任,也就是支付
違約金。那么競業限制
違約金有什么標準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競業限制
違約金有什么標準
對競業限制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額的上下限法律都沒有規定,所以談不上合法與否的問題,只有是否合理的問題。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是不合理的。經濟補償在司法實踐中最低不會低于本人工資的20%,一般在30-50%之間。如果以后仲裁經濟補償可能會調高,
違約金也會相應高低到合理的金額,由于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只能做一個靠近司法實踐的回答。續聘一般情況下不能調崗、調職和調薪,如果要調整的話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當然企業單方提高待遇和職級肯定是可以。這只是一般做法,但法律對此沒有規定,這也是《勞動
合同法》留下的遺憾之一。
勞動仲裁實踐中,對企業擅自單方變更
合同或續訂新
合同時降薪降職和不合理調整崗位員工拒絕簽訂
合同而提起仲裁的,企業一般會敗訴。
二、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勞動
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因此,一個勞動者是否負有保密義務是雙方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條件,沒有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普通勞動者,不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即使訂立,也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反而須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需要注意,用人單位并不是能夠與任何一個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于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法律上面是作出了詳細規定的。而在
違約金方面,則就統一規定的,實踐中往往是在員工本人工資的30-50%之間確定
違約金標準的。本篇文章由我們為您整理編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