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以父母婚姻關系結束而改變,對子女的探視權是父母的權利,這是法律規定。通常對于子女的探視權會在夫妻雙方的
離婚協議里寫明,保障探視權的合法實現。那么,
離婚后對子女的探視權有什么規定?下面就讓我們為您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碧揭暰哂薪涣?、溝通意義和人情味。
離婚后,不與子女
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
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二、關于
離婚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
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
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
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
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遍g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
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父母探望子女的權利,法律對探視權予以保護。探視權的具體實施細則夫妻雙方可以在
離婚協議里寫明,如對探視時間的具體安排、探視方法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
離婚后對子女的探視權是作為父母的一項權利,子女必須在父母關照下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