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查明前科就意味著有過犯罪記錄,做過危害社會的事,并且因此受過嚴重的刑罰,也就是說其曾經的社會危險性足以讓公眾忌憚,而
逮捕是阻止其再次犯罪的有效方法,那么根據刑訴法查明前科后,檢察院就會批捕嗎?下面我們簡單說說。
一、查明前科后檢察院就一定要批捕嗎?
不一定的。需要進行
逮捕必要性審查。(一)
逮捕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
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
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二)
逮捕的三大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
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
逮捕的
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
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
逮捕。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
逮捕,還要看是否有
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
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前科的定義是什么?
科:判定、記錄。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記錄,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 引申為原來的法律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已經
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
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
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綜上所述,
逮捕雖是阻止他人妨害社會的好方法,卻必須嚴格依法
執行,即使是根據刑訴法查明前科的嫌疑人也不一定就會被
逮捕,只有明確其犯罪事實,并且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同時其社會危險性極大的才能
逮捕。有前科能證明其過去的危險性,卻不是
逮捕的充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