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么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從事
建筑工作的人對于工程質保期和工程質保金都非常清楚。但是對我國普通公民來說,可能對這兩者的具體規定并不是特別了解,其實質保金和質保期都是為了針對工程的工程質量而作出的一定的規范。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么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是怎么規定的?
一、
建筑工程質保期新規定是什么樣的?
建筑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
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1)民用與公共
建筑、一般工業
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
建筑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
建筑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
建筑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
合同中規定。
二、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
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
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
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
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工程質保金是在當初工程修建之初,從工程總造價當中預留出來的一部分質量保修金。如果工程的質保期在保質期之內出現什么問題的話,那么質保金是不會全數進行返還的,另外不同分部工程的質保期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