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效力怎么認定?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
合同在生活中越來越常出現,不過犯罪人員利用
合同詐騙的手段也越來越多,我們知道,
合同一旦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
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效力怎么認定?我們在下文中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
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
合同詐騙行為中
合同效力存在三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
合同有效;觀點二認為,
合同無效;觀點三認為,系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觀點一:,其
合同有效。理由為:
合同詐騙罪和
合同的效力問題系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詐騙罪是因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
合同詐騙行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標準及處罰的標準均由《刑法》來規范和調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決中,均無對
合同無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對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
合同詐騙行為是否構成
合同詐騙罪的評價,是對整個
合同詐騙行為而非
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判定一個
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
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
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
合同內容未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則其
合同應為有效。觀點二:,其
合同無效。理由為:雖然
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范,
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
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
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刑事判決對自然人或單位利用
合同實施了
合同詐騙行為作出了否定性的評價,民事判決卻肯定
合同效力,難道自然人或單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
合同而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可以被說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嗎?此時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依據的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因此,連不當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擔
違約責任的問題,又怎么因此而要負刑事責任呢?即便是以有效
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
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
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
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
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
合同應為無效。觀點三:其
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
合同。理由為:
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
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
合同,并按
合同約定履行
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
合同的相對方本身并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提到的民事“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為
合同無效,而《
合同法》則規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
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
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
合同相對方認為撤銷
合同對其更有利,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合同;相反,如果
合同相對方不行使
合同撤銷權,則
合同有效,
合同相對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二、
合同詐騙罪的
量刑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實踐中要判斷
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從
合同的三大要件來判斷,即
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愿而訂立,
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內容以及訂立
合同雙方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滿足以上三大要件,該
合同應被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