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有一部分公民在遭遇詐騙的犯罪活動以后,認為檢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以后,實施詐騙的人員應當對自己進行一定的賠償,關于詐騙賠償,其實在我國的法律當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詐騙賠償也是有一定的具體數額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詐騙罪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一、詐騙罪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侵害人或侵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賠償標準一般是以實際損失(包括直接與間接損失)為限。
二、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
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三、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一)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
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二)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
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
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
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我們可以看出詐騙的賠償標準一般是以實際損失為準的。也就是說因為行為人的詐騙給自己造成了多少的損失,那么法院就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賠償多少,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有可能詐騙金額已經被揮霍完畢,那么,就沒有辦法對受騙者進行賠償了。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