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當中我們提到工傷,您通常情況下會認為勞動者本人在做過工傷認定以后,或者是工傷傷殘鑒定以后就可以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了。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案件本身會比較復雜,比如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期間對單位進行了注銷。今天就給您介紹一下用人單位注銷后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一、用人單位注銷后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后用人單位被注銷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
二、相關知識
1、否定說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中所謂勞動關系,應當是發生工傷事故時的勞動關系而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勞動關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沒有關于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時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
執行〈工傷
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部分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
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
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該規定說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持肯定說而非否定說。因為,如果按照否定說,上述規定中所指的“辦理退休手續后”“勞動或聘用
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
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傷認定。
2、否定說不符合規定目的
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其首要規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
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不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的就不能認定工傷,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
保險責任,于發生工傷事故后惡意解除與受傷職工的勞動關系,甚至像本案這樣注銷工商登記。同時,對于因遭受重傷不能繼續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事實上已經徹底斷絕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如果按照否定說,將使這類職工徹底與工傷無緣。
我們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單位注銷,但是并不影響勞動者本人做工傷認定。因為只要自己確實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就可以根據
工傷鑒定的結果,向我國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的工傷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對公司進行注銷,并不能夠逃脫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