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當中,本身
工傷鑒定就會浪費大多數的時間。但是對于一部分職工來說,因為
工傷鑒定這樣的事情還是比較少見的,因此您在做
工傷鑒定的時候,有一些材料如果準備不齊全,就會來來回回的浪費自己大量的時間,耽誤維權的事宜。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東莞
工傷鑒定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一、東莞
工傷鑒定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1、因工傷殘職工在
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
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
工傷鑒定程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
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我們可以看出,在東莞市申請做
工傷鑒定的時候,需要準備的資料主要包括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工傷認定書,以及受傷職工的一些基本材料等。不過我們要提醒您的是,在做
工傷鑒定的時候,一定要選擇當地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這樣鑒定的結果才比較科學,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