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合同在解除之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會終止,由此可見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對當事人的影響是多大的。那么實踐中,該怎樣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讓我們為您解答。
一、怎樣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
房屋租賃
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
合同中約定的解除
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
違約而導致租賃
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1、房屋租賃
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
合同中約定的解除
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2、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
合同。主張解除
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
違約方,
合同即行解除。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
違約而導致租賃
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二、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的途徑有哪些
行使行房屋租賃
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房屋租賃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
合同,終止
合同的權利義務。房屋租賃
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
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
合同比繼續履行
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
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
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
合同,都往往會引起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
合同大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關于解除房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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