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理有一套嚴格的流程,它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這三大司法機構共同完成的,每個機構都有各自的職能。公安機關的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應當被
逮捕的,應向檢察院提出
逮捕申請由檢察院審查。那刑事訴訟法審查
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說明。
(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詢問證人等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四)決定權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2、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審查批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六)不批準
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釋放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不批準的救濟
1、復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2、復核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
首先公安機關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人進行訊問,還可以詢問相關的證人,以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該案件不符合
逮捕的條件,公安機關應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公安機關對不予
逮捕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復議或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