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兩個對立的詞語,債權人享有收取債務的權利,債務人則是承擔債務的義務。成為債權人主體有很多,那么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人的類型有哪些
債權人分企業債權人和個人債權人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 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
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
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a、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存在;b、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c、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d、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e、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2、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時,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3、債權轉讓權
在不改變
合同內容的
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
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
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
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
合同債權人因
合同轉讓而喪失
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
成為
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
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
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
享連帶債權。
4、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依據
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個人和公司都可以作為債權人,個人成為債權主要是
民間借貸,這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現象。當然債權人行使的權利還是非常多的,如免除債務權等。如對債權人還有什么問題,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