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社會中,很多未成年人缺少各方面的管教并且心里考慮的事情較少,因此容易導致其犯罪。其中搶劫罪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未成年人犯罪途徑。那么,在我國對于未成人犯搶奪罪金額的標準是什么呢?它的
量刑標準和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
一、搶奪罪的金額較大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搶奪罪怎么認定
搶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3、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三、搶奪罪判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是不會判定罪行的以及受刑事處罰的。但是,公安機關是會對其進行嚴肅的教育的。也會讓犯罪人的家長嚴肅管教,下不為例。如果您還有在法律方面的疑問,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