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依據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任意一方違反了
合同約定,守約方可以根據
合同約定要求解除
合同。
其次,法定解除權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2.出租人法法定解除權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三)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四)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
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
再次,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
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