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房產公證適用于哪些情況?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對家庭財產、尤其是價值最大的
房產權屬認定較為復雜,要綜合考慮的因素較多,
房產購買時間是在婚前或者婚后,
房產出資人是夫妻還是其父母,是單方父母還是雙方父母,
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名字等等,為此,有些夫妻覺得與其將來麻煩不如現在麻煩一點,現在辦理
房產公證將來就不會產生糾紛了。
一、婚姻中
房產公證適用于哪些情況?
目前財產約定協議或者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相對比較多的有三種情況:
1、以婚姻為目的,把男方或者女方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類型的公證,以新婚夫妻占比較大,或者是在婚前。“來辦這種公證的,一般辦完雙方是開開心心的。”公證員說。
2、夫妻結婚一段時間,將雙方共同財產,轉為男方或者女方一方財產。這種類型的公證,原因就比較多,“有一些是準備
離婚了,為了分割財產;還有以購首套房目的;還有是為了做生意需要等等。還有一些就說是為了給對方一個安全感。”公證員說,準備
離婚的在所有財產公證當中占比有四分之一左右,所以一般來做這種公證,雙方臉色就不一定很好看了。
3、父母希望將財產約定為自己子女方財產,這種情況一般是父母全資購房,希望
房產能歸自己子女所有。這種類型的公證,一般都是父母來咨詢的比較多。
二、婚姻財產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婚姻中
房產公證的適用情況比較多,主要還是看當事人的目的和出發點,一般原因為準備
離婚或重大事項使用資金,而將共有財產公證為單方財產,還有父母出資贈與其子女的單方財產進行公證,尤其是再婚夫妻由于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較為復雜,更適用于財產公證,避免今后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