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工作中,有時會遇到勞動
合同到期但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下應該要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拿到自己該有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如果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怎么辦呢?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
勞動
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
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從2008.1.1后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以上勞動
合同法可以看出,在
合同到期時對于滿足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況的員工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否則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關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怎么辦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向單位提出應當根據
合同上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來保障我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