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財產分割中,
房產永遠是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地方,畢竟
房產的價值巨大,哪一方都想拿到盡量多的財產。關于
房產的分割,處理辦法也不少,有時候,
離婚雙方會選擇將房子賣掉,那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賣房所得的款項如何分配?下面我們跟隨我們了解下相關知識吧。一、《民法典》賣房所得的款項如何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二、《民法典》關于
房產的歸屬是如何說的?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
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雙方都不想直接拿到
房產,可以選擇將其賣掉。然后對《民法典》賣房所得的款項進行分割,按照有利于生活、照顧子女及女方、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因為
房產分割發生爭議的,雙方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發起仲裁或者直接走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