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
合同,那么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就有提供勞動的義務,但是有些勞動者無故不上班,出現曠工的現象,用人單位的做法一般都是開除勞動者。那么曠工開除補償金嗎?我們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曠工開除補償金有嗎勞動者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
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曠工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這是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的。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才會有補償金。如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建議登陸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