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境內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一些外資企業的母公司經常會委托高級管理人員,到分支機構任職。作為高管,其付出了勞動,也屬于企業廣大職工中的一員。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高管應當同被委派企業簽署勞動
合同。那么,委派高管勞動關系如何處理?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做個了解。一、委派高管勞動關系如何處理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就委派人員的勞動關系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根據目前的勞動關系管理實踐,委派人員勞動關系存在幾種模式: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受委派人員與委派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和委派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系。不論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承擔方由三者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
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
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
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要根據法律規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所規定的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有哪些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綜上所述,委派用工通常出現在中外合資企業中,是外資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手段。委派高管勞動關系的認定,要看其是否為被委派企業付出了勞動,是否從其享受工資報酬。如果符合條件的,高管與之建立的就是勞動關系,屬于雙重勞動關系。目前我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有待完善。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