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屬于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關系到犯罪分子的
量刑問題,因此訴訟過程中一定要對自首情節進行仔細認定。但是也會有一些情形是不能被認定為自首的情節的,究竟是哪些情形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情節的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
二、有自首情節的案件如何
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一般是不能認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節的,因此也就不能以此為基礎,請求法官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您還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可以咨詢我們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