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
離婚夫妻在
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字了之后,其實此時只能說協議成立,但并未生效,按照規定一般要到民政部門辦理了
離婚手續,將協議書登記備案之后,那么才能生效。對此,簽字之后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修改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修改
夫妻在
離婚時通常會簽訂一份協議,約定
離婚的一些事項,即
離婚協議書。那么很多人很關心一個問題,就是
離婚協議書能修改嗎?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的規定,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
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
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
離婚協議書是可以修改的。
二、怎么修改
離婚協議書
1、領取
離婚證后,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
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
離婚變更協議書。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
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3、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注意的是,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
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
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
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不過這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才行,要是協議書還沒有生效的話,此時雙方對協議內容作出修改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要是在協議已經生效之后,要想再進行修改,可能性就會比較小。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