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在生活中有一些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出于金錢的誘惑或是出于人情不征或少征稅款的現象是多有出現的,然而這種行為可能會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那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對于處罰本罪的又該如何處罰?本文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需要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
(2)必須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
(3)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征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404條)
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達到10萬元司法機關就會立案處理,即使達不到10萬元,但是具有家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司法機關也會立案處理,如果您涉及到本罪,最好是請個專業的律師幫助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