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意思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不慎涉及該罪,那么關于什么是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就成了咱們不得不了解的問題了。下面我們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意思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成立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一)行為人須是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濫用
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行為人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表現是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本罪,必須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造成了重大損失,才符合本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二)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五)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通過本文對這兩個問題的介紹,想必讓您心中有了大致的概念。如果您想針對具體案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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