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是向法院提起了
離婚訴訟的話,此時首先需要準備好相應的
起訴材料,否則法院方面可能就不會受理
離婚案件。而在訴訟過程中,要想最終法院判決
離婚或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自然少不了證據的提供。那通常去法院
起訴離婚要帶什么去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去法院
起訴離婚要帶什么去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
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4.曾經
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5.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6.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7.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
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8.
房產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
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9.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10.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
離婚的
起訴法院如何確定
1、
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起訴離婚在程序上面的要求是比協議
離婚復雜一些的,而此時當事人首先要清楚自己應該去哪里的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不然案件也是不會得到受理的。至于去法院
起訴離婚要帶什么去,上文中為您作出了總結,其中就包括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和訴訟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