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是在遺囑中被指定的可以繼承
遺產的人,但是遺贈往往附有義務,如果接受了遺贈權就必須履行遺贈的義務,否則就會被取消受遺贈的權利。因此如果受遺贈人如果不想履行以贈義務可以放棄受遺贈權,除此之外,受遺贈權的放棄方式有哪些?
一、受遺贈權的放棄方式有哪些?
受遺贈人有兩種情況喪失受遺贈權:
1、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沒有表示接受或者放棄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附有義務的遺贈,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遺產的權利。
參考以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
遺產的權利
二、繼承權
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
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贈人的同意。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但遺贈不同于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
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
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權如果在兩個月之內沒有被受遺贈人做出表示,就認為自動放棄了受遺贈權。從道德上來說,如果受遺贈人存在故意殺害、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和偽造篡改遺囑行為,會喪失受遺贈權,和上一種情形的不同是這是被動喪失而不是主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