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技術股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我國的
公司法確定了公司行為的具體法律規定,明確了相關的責任義務。因此,與公司經營息息相關的技術入股問題也在其中有明確約束。那么,
公司法技術股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具體是怎么規定的?通過閱讀下文,您或許可以得到答案。
公司法技術股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技術入股的比例規定是什么?
原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理論上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而2013年底出臺的新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了比例控制。所以待新
公司法正式實施起,將不再對非貨幣出資額的比例進行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可以達百分之一百。
技術股的兩種形式:
一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制、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另一種是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后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下簡稱《
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臺,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并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于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就為你介紹到此,希望您能夠有所收獲。簡而言之,技術入股屬于公司成立經營中的重要問題。為了鼓勵技術研發并避免相應的損失,對于技術入股的比例規定也是異常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