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的,那此時簽訂的就是勞動
合同。如果建立的屬于勞務關系的話,那此時自然簽訂就應該是勞務
合同。但是勞動
合同與勞務
合同只有一字之差,那您知道勞動
合同和勞務
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
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勞務
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
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
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
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
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
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
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
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
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
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
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勞務
合同與勞動
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
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
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用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
合同則是民事
合同的一種,它屬于,由來調整,即委托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
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托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托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
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
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就不屬于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
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系,而簽的
合同屬于勞動
合同的性質,只是把
合同的名字寫“勞務
合同”,該
合同仍然按照勞動
合同來
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
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
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
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后,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
合同的關系,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
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通過我們在上文中的對比,您應該知道勞動
合同和勞務
合同的區別有哪些了吧,其實主要在五個方面,而其中最明顯的區別就是簽訂勞務
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果是簽訂勞動
合同的話,此時就要求一方是合格的勞動者,而另一方是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