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正常的債務債權關系,雙方在形成債務債權關系的時候,是要簽訂具體的借款
合同的。在正常情況下,借款的
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不還款的話,不一定說對方就構成了詐騙罪。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是否正確?一、借貸式詐騙公安不立案違法嗎如案件屬于
民間借貸案件的,不屬于公安機關受案范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做法正確,并不屬于違法行為。如屬于詐騙案的,屬于公安機關受案范圍,公安機關不立案做法錯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二、借貸式詐騙和
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
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么借貸式詐騙和
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么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如果遇到的這類案件報交到公安機關,公安部門不予立案的話,說明案件的性質不是您想的那樣,是屬于
民間借貸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就是正確的。如果說確實是屬于詐騙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就是不對的。一般公安機關都會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