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訴案件中某些案件或特殊情況下被告人取得原告人的原諒,原告人和被告人達成和解,則被告人可以免除刑罰。然而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那么刑訴法關于和解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您隨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第277條共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和解的使用條件和案件范圍的規定。和解的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真誠悔罪。二是活的沒害人的諒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和解的案件范圍有兩種: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雙方當時人可以和解。二是除瀆職犯罪意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法的過失犯罪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第二款是關于當事人和解的除外規定,根據本款的觀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序。這里的五年之內指的是犯前罪的時間距離犯后罪的時間不超過五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無論后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不能適用本章關于和解的規定。理解和
執行本條時應當注意自訴案件的和解與公訴案件的和解之間的區別:第一,和解主體在訴訟的地位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是在
起訴方和被訴方之間進行的,是訴訟的雙方主體之間的協商;公訴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訴方與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被害人之間進行的,不是追訴主體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協商。第二,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協議不僅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還可以涉及訴訟的進程,
起訴方可以處置訴訟權利;公訴案件的和解協議針對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不能涉及公權力的處置,無權決定訴訟進程。第三,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不同。自訴案件中,
起訴方與被訴方達成和解協議后,
起訴方可以舉此決定撤回
起訴,從而終止訴訟;在公訴案件中,和解協議只能作為在訴訟各個階段重款處理的依據,任命檢察院可以做出不
起訴的決定,單前提是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不
起訴的規定,不能單獨據此決定訴訟的進程。被告人取得原告人的諒解,雙方達成和解,此情況下也是有條件的也是受法律約束的,刑訴案件和解規定有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雙方達成和解是需要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參與下,并且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制作和解協議書才算得到法律認可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