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起訴費用可以由
保險公司承擔嗎司法實踐中,對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
保險公司埋單。在當前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
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款》(下稱《
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
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于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
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
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
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
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同時,我國《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
保險的被
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
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
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
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
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于《
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
保險公司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