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在我國工傷認定是由社保局來具體
執行的。但是社保局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所參照的法條也是我國的工傷
保險條例。工傷
保險條例當中對工傷認定的范圍,認定的流程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
保險條例的法條也是非常詳細的。我們在下文為您特地整理的是工傷認定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是什么?
一、工傷認定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是什么?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賠償標準參照《工傷
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我國工傷認定
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當中的規定是針對工傷認定范圍的。其中明確規定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內,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話,被視為工傷。做完工傷認定以后,根據工傷傷殘鑒定的結果,領取不同標準的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