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職務侵占的這種行為,大多數情況下發生在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身上。這種行為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各省市的人民檢察院在偵辦此類案件的時候,都是嚴格按照刑法當中的相關法條,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
起訴訟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江蘇省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江蘇省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占罪
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
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務侵占罪立案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迅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
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職務侵占罪就是指企業或者單位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一些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并且數額較大的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當中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話,會依法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