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
建筑拆除補償是否存在?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城中老舊
建筑的拆除正變成一件重大事項。其中包括一些違章
建筑。但是,對于違章
建筑的拆除補償,在目前的實踐中可能沒有補償款。但還沒有十分具體的規定。所以會有這樣的疑問:違章
建筑拆除補償是否存在?
一、違章
建筑拆除有補償嗎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
拆遷過程中,
拆遷人對拆除違章
建筑不予補償。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
建筑的
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
建筑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
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
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訴訟。
二、違章
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違章(法)
建筑”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
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1)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物;
(2)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
建筑物;
(3)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
建筑物;
(4) 臨時
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
建筑的
建筑物;
(5) 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物。
不予補償的“違章(法)
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
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者批準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法)
建筑的唯一標準。沒有相關的產權證明很多時候是因為社會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產權人主觀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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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中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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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問題時,必要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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