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寧科研、創業和發展的意見
(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學技術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6年1月17日) 為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進一步發揮其專業技術、智力、市場渠道、管理經驗和國際化視野的優勢,鼓勵創業創新,促進南京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江蘇省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若干規定》(蘇政發〔1999〕70號)和《南京市引進海外留學人員和智力的若干規定》(寧政發〔2001〕133號),結合本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意見適用的對象和范圍 本意見適用對象為來寧工作或服務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海內外高層次留學人員應熱愛祖國,愿意為祖國發展和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具有良好的專業素養,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在本行業或本領域有所作為、有所建樹。界定條件如下: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2、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國外知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國內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要貢獻,在國家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7、擁有重要技術發明、
專利等自主
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在我市工作、創業已取得較大業績的人才。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資格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議確認,并發給資格證書。 二、科技研發和創業扶持政策 (一)孵化創業扶持政策 “十一五”期間,從南京市應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科技三項費)中每年安排專項經費200萬元,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 處于創業發展初期,由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創辦、領辦的企業(以下簡稱留學人員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報“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資助。 1、申報年度前三年內(不含申報年度)在南京行政區劃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規模企業。 2、申報企業應具有確定的創業項目,有較強的創業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3、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屬于市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技術含量高,競爭力強,具備一定的技術與市場成熟性,生產及市場營銷計劃可行,能形成較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該項資金每個項目資助額度為20—50萬元,資助期1—2年,以無償撥款的方式一次性或分兩年撥付給獲得資助的企業。 獲得資助的企業應當利用該項經費加大對提高自身科研實力、管理水平和市場拓展水平的投入。 (二)成長發展扶持政策 為促進留學人員企業盡快在市場上形成自我發展能力、提高科研和管理水平,市政府從南京市應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科技三項費)中專項安排200萬元,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企業發展資金”,對經過遴選的重點企業進行重點資助。 該項資金扶持方式全部為貼息,貸款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由市科技局根據銀行結息單補貼貸款利息的50%,單項資助額度應當在20萬元以內。 (三)貸款擔保扶持政策 1、為鼓勵留學人員來寧創業,從市信用擔保專項資金中安排200萬元,對給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予以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進行補貼。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創業貸款發生的擔保額,折算成年度累計擔保額后,給予1.5%的補貼;如貸款出現風險,擔保機構代償后經審核認定確有無法追償的損失,對損失額不超過擔保機構累計擔保額的2.5%部分,補償20%。 2、市相關部門要及時發布信息,向擔保機構提供產業政策信息和信譽好、有發展潛力、有融資需求的留學人員企業名單。 (四)科研項目扶持政策 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和以留學歸國人員為主承擔的科技研發項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規模大小,均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向市科技局、人事局申報科研經費的資助,平等參與競爭和招投標。具體途徑包括: 1、市財政每年安排海外留學人員服務與工作專項資金200萬元。留學人員企業可向市人事局申報科研項目資助,獲得該專項資金扶持。特別優秀的項目,由市人事局向國家人事部、國家教育部另行申報資助。 2、按照《南京市應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留學人員企業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南京市應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科技三項費)項目資助。 以上兩種途徑,同一項目不可重復申報。 (五)
專利申報扶持政策 為支持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扶持有自主
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
專利申請予以資助。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間每年安排專項資金200萬元,按照《南京市
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留學人員企業和個人的國內
專利、國際
專利的申請費以及發明
專利的實審費給予部分資助。 (六)
知識產權利用的扶持政策 積極鼓勵和支持海外留學人員以自己擁有的科技成果、
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在本市創辦企業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技術合作,依法保護海外留學人員的
知識產權。 海外留學人員擁有的科技成果、
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投資創辦企業,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投資各方協商認可后,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其中高新技術成果,按規定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至35%。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生活和工作待遇政策 (一)采取措施,解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在寧短期生活住房困難。 1、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在我市的不同區域,選擇若干條件、設施、環境較好的住宅小區,以成單元統一長期包租的形式,建立“海外留學人員周轉公寓”。 2、海外留學人員周轉公寓由政府補貼公寓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的50%,供用人單位確無能力解決住房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租用。每位留學人員享受政府補貼公寓租住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公寓租賃和物管經費從留學人員服務與工作專項資金中解決。公寓配備面積、標準和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事局另行規定。 (二)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個人在本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和第一次購買汽車給予專項補助。標準為:本人申報年度上一年度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本市財政實際留成部分。 該項經費從市人事局、財政局管理的留學人員服務與工作專項資金中解決。該補助不得與“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重復享受。 (三)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與其本人能力水平、對國家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掛鉤,并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人發〔2000〕63號)的規定,在銀行、
保險、
證券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國高層次留學人才,首次確定工資時,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能力和所任職務,按照國家現行工資標準,高定2—3個職務工資檔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給相當其工資5倍的職務(崗位)津貼;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不超過本人工資10倍的職務(崗位)津貼。銀行、
保險、
證券業吸引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津貼由用人單位確定;在國有大型企業工作的回國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工資和津貼,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任職務和能力,參照在華外資企業同類人員的工資水平,協商確定。 (四)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海外留學人員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產后,連續3至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稅后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在研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海外留學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 (五)海外留學人員以
專利發明、專有技術、資金投入和管理技能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收益單位與留學人員協商確定。海外留學人員運用其
專利、技術、管理等知識為單位創造的直接經濟效益,收益單位3年內可按其新增稅后留利的10%至30%提成給予獎勵。 四、獎勵政策 (一)市政府設立“海外留學人員突出貢獻獎”,每兩年開展一次獎勵申報和評審、表彰活動,每次獎勵5人,標準為每人2萬元。獎勵經費從留學人員服務和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 (二)對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按照《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政府令〔2004〕231號)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可優先推薦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評選人選。對有培養、發展前途的,優先作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省“333人才工程”項目和出國研修的推薦人選。 五、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健全南京市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數據庫、建立個人檔案,完善南京國際人才智力網,并對登記的留學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服務。服務手段包括:不定期采取印發資料、發送電子郵件和網站公告等方式,及時提供人事財稅法規、國家優惠政策動態、勞動用工制度等方面的信息;積極為企業與海外留學人員在科研合作、資金供需等方面牽線搭橋;向銀行提供需要貸款、擔保的推薦企業名單;定期組織高層次海外留學人員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座談交流、了解留學人員的實際需求與想法。 加強中國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入園創業。各項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優先向創業園內企業傾斜。建立留學人員發展扶持政策動態調整機制,支持留學人員在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市人事局是本市引進海外留學人員和智力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凡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留學人員企業扶持政策兌現事項,由人事部門統一受理、分部門審核、集中會辦。原則上每季度會審一次。市人事局所屬的南京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負責海外留學人員的引進、服務、管理等日常工作。市發改委、科技、教育、外經貿、外事、工商、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海外留學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