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和工傷認定是兩回事,其實
工傷鑒定是否要做是結合自己受傷情況來決定的,如果是屬于輕微傷的話,就沒有必要做
工傷鑒定。不過如果受傷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嚴重的話,也是需要做
工傷鑒定的,因為
工傷鑒定可以對自己的傷殘程度評定等級,根據等級不一樣領取到的補償金也不同。那么,深圳市
工傷鑒定流程是什么?
一、深圳市
工傷鑒定流程是什么?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工傷傷殘鑒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
醫療終結或
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
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
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二)
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
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
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如果想要做
工傷鑒定的話,必須要注意的是
工傷鑒定是在工傷認定完成以后才能夠申請的。
工傷鑒定的時間一般是在病情相對穩定以后,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只要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需要提交的材料準備全了,60天之內就可以拿到鑒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