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于夫妻雙方來說,是解決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對于雙方來說或許是解脫了,但是對于子女來說,卻是一種不幸。我國法律對
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的
撫養權有明確的規定,子女已經到了指定的年齡的,對自己的所做的決定有意識的,對于監護人的選擇,法院尊重他們自己的選擇,但是一般子女都和母親關系密切一些,所以通常都會選母親,這對父親來說就很不利。那么男方如何爭取
撫養權的?
一、男方爭取
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
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復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應的
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
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一)、讓孩子與自己共
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二)、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
撫養權發生爭議,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征求孩子的意見。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一致,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于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
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二、
離婚時子女判歸父母撫養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及司法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子女
撫養權究竟由誰行使,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重要的參考標準有: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
離婚后的房屋狀況(主要考慮居住條件)、撫養教育子女的條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來教育和輔導子女)等等綜合考慮。
三、父母必知的心理學常識
1、
離婚家庭的子女,成年結婚后,相比較其他正常家庭的子女,
離婚率偏高;
2、子女不是你手中的財產,更不是你用來要挾對方的工具和手腕;
3、百般阻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是不明智的,是對孩子最大的傷害。
4、
離婚后子女探望權屬于親權的范疇,除法律和協議中規定或約定的協助義務外,從情感和道德上也應予以配合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對于0-2歲的小孩,還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
撫養權直接判給母親,但是對于2周歲以上的子女,對于自己和誰生活已經有了一些傾向,法院尊重他們自己的選擇。所以通常情況子女都會選擇母親,若父親的經濟能力確實強于母親的,則子女
撫養權應該判給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