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以后,當事人首先應按規定及時予以報警,交管部門出警勘察現場并進行調查分析后,作出責任認定結論,當事人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刑事責任,而受害人
醫療鑒定的結果是責任追究和判罰的重要依據,那么,
交通事故醫療鑒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綜上所述,關于
交通事故醫療鑒定的相關規定,首先,
醫療鑒定可以由交管部門指派或當事人直接委托進行,其次,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委托另一家鑒定機構重新進行鑒定,但包括對自己委托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均只能重新鑒定一次,對于多家鑒定機構鑒定結果不同的,按照鑒定機構級別孰高的原則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