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的對立詞就是臨時工,臨時工的工資主要以日結的方式,與正式工有很大的差別。在我國隨處可見臨時工,而且臨時工的福利待遇存在很多問題,如辭職。那么,我們在下文和您聊聊臨時工辭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臨時工辭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依照勞動
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
合同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臨時工辭職需要多久
如果沒有簽訂
合同,隨時離職,并且要求足額支付工資。簽訂了
合同,只需要提起三天就可以了。
我國存在大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十分的缺乏,沒有法律層面的保障。特別是辭職,不知道應該按照正式工辭職還是按試用期辭職。所以,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